【本報台北訊】於電視頻道播出的「全竹炭塑身衣」商品廣告,由於提不出宣稱療效的醫學證明,公平會開罰三家負責公司,更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首度開罰代言人。
公平會表示,「全竹炭塑身衣」商品廣告是由「大中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坦承委託他人製作,並由「銘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緯來電視,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在緯來戲劇台頻道播送,並由銘智與「長鶴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共同經銷。
商品宣稱「含多種礦物質,能有效吸濕排汗抗菌除臭」、「工研院南亞大廠品質認證」、「高密度的奈米竹炭能發揮遠紅外線的高頻功能,促進腹部的脂肪代謝,更能刺激大腸蠕動,增加腸推率,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甚至表示「遠紅外線具有升溫效果,能讓妳的子宮得到適度的溫暖,解決手腳冰冷、改善虛寒體質的問題」。
業者更請到藝人溫翠蘋代言和一般消費者見證,溫翠蘋表示,「連睡覺都能瘦,像我大概連續穿了一個多月,不知不覺瘦兩公斤,且腰圍也細了一吋多」。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由於大中所提供的檢驗報告,並無法佐證其商品具有廣告所宣稱的功效;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均表示,並未對該商品提供認證或品質保證。同時,請消費者薦證的部分,也無法提供任何資料以資佐證。
藝人代言部分,則因為無法舉出使用前與使用後的差別證明,開罰八萬元。周雅淑表示,以前沒法源,而業者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信賴感,溫翠蘋有共同參與,促使不實廣告行為的實施,因此依據行政罰法,首次開罰代言人。
雖然三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行為主體,但周雅淑表示,實質負責人均為同一人,由經銷契約、銷售模式及諸多合作關係來看,足以證明藉由同一實質負責人之操控,彼此對於本案廣告之製播及商品之銷售達成共識,經由互相分工合作之方式,刊播廣告並藉以銷售商品,因此三家公司各處新台幣四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