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 30企業挨罰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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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的企業,最高可開罰10萬元,但因「無正當理由」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地方政府無所依循,施行近13年零開罰,唯有台北市前年開第一槍,裁罰7件。

勞動部去年5月發布解釋令,指出4種情況下可開罰。根據統計,去年5~11月,總計有30家公司挨罰,未足額進用的事業單位比前年同期減少156家,未足額占比更首度降到個位數,從前年10.19%降至9.32%。

《身權法》規定,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每未足額1人,每月須繳納以基本工資計算的差額補助費,作為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過去因無正當理由概念模糊,導致多年來全國零開罰,或事業單位以繳交差額補助費搪塞。

勞動部去年5月發布解釋令,核釋4種情況下,事業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就可開罰,包括同時違反就業歧視及未足額進用;不實進用;身心障不足額卻另新聘非身心障礙員工;公司未推動進用計畫也拒絕地方政府輔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特組組長施淑惠說,去年總共30家事業單位挨罰,跟前年同期相比,去年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的事業單位少了156家,比率也首度降至個位數的9.32%,顯見開罰的法律效力遏止企業,因為若有違反勞動法規的不良紀錄,事業單位可能無法申請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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