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 可執行非疾病治療業務

 |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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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讓職能治療師長達二十年,帶長輩拉筋、伸展,或是介紹輔具等,統統都得先看到「診斷書」才能作業。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草案,第十二條加上「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讓職能治療師未來帶活動不再有違法疑慮。

台灣職能治療學會顧問張自強說,法規鬆綁後,國人可以獲得完整治療服務,延緩邁向失能。

此外,立法院會昨也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明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配合《政治檔案條例》修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三讀通過,國家機密解除機密的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期限屆滿成就。

院會另三讀通過增修訂《殯葬管理條例》,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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