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審查《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將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至於扣除限額提高額度等細節,保留送立法院會協商。圖/侯永全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審查《所得稅法》第17條,朝野取得共識,租金支出將從現行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估約100萬戶受惠。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將設三大排除條款,包含排富、排除有殼族、排除受領補貼部分。
租金扣除額上限
待黨團協商
此外多位立委提案加碼租金扣除額上限,財政部同意自現行每年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但在野黨立委堅持應提高至30萬元,這部分尚未取得共識。最後經由討論,全案初審完成送出財委會,額度待黨團協商。
莊翠雲表示,避免在標準扣除額不斷提高下,弱勢租屋族無法實際受惠。她表示將有三大排除條款,首先應比照長照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現行排富條款包括,綜所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
其次應排除有殼族。若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持有房屋,將不能適用。目前租金支出採列舉扣除,也規定與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適用,已有類似意味。
第3,領有租金補貼部分,應該從租金支出中減除。舉例來說,如每年領取內政部租金補貼6萬元,全年租金12萬元,則僅能列報6萬元租金特別扣除額。
據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1年房地租及水費項目平均數約18萬2676元,財政部可接受租金扣除額上限提高至每年18萬元;但在野黨立委堅持拉高至30萬元,財政部擔憂稅損恐達100億元,難以承受。
改變落後20年法規
不必二選一
民間團體指出,針對房租支出報稅的修法案若能通過,最大意義在於落後20年的法規有所改變,房客報稅時「不用二選一、變成一加一」,雖對租屋黑市無法立竿見影,但至少先有誘因,讓房客願意嘗試申報。
租客聯盟發言人廖庭輝說,2001年修訂的《所得稅法》,增加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12萬元」項目,已與現況嚴重不符,導致房客興趣缺缺。若以居住負擔最為沉重的青年夫妻為例,目前綜所稅報稅採「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2選1的方式申報,配偶合併的標準扣除額即有至少24.8萬元的額度,採「列舉」租金支出需繳的稅金,比標準扣除額更多,「誘因不足,請問誰要申報?」
「政府鼓勵租屋,大方幫房東減稅,也要將房客抵稅制度合理化。」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說,在面對房東時,政府都大方加入租金補貼或包租代管房東的減稅額度;但房價高漲讓許多人成了租屋族,租金指數也屢創新高,房貸利息都可扣除30萬元,房租為何不能比照?這樣租屋家庭才有明確的節稅效果,並有意願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