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證續保若調升費率免通知 要先簽告知書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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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圖/Unsplash

【本報台北訊】金管會指出,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其中對於「保證續保」的個人健康險的調費通知,以及相關的風控措施,及1年內不得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的違規次數調降,為此次修法重點。

保證續保費率調整的派員說明,金管會指出,針對經審查通過的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此次修法,明定保險業應於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的三個月前,將該商品保證續保不保證費率及費率調整內容的通知送達要保人並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以及免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的適用條件。

不用說明的情境,壽險公會有擬「告知書」,新的保件若客戶簽字之後代表已知曉,所以就不用再派專員作說明,另外,過去招徠時,還沒有告知書,但也可以現在就去讓保戶補簽。

另外,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費率調整相關規定是否落實執行,並由總稽核出具聲明書後,始得調整費率。

圖/Unsplash

金管會也在修法中要求,明定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的因應措施,所謂的銷售經驗值,不能少於三年。

針對主管機關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的情形,金管會此次亦限縮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規定次數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經主管機關累積記點次數作出調降。

金管會說明,此次修法,主要鑒於保險商品設計及開發攸關保險業未來須承擔的風險及清償能力,保險業基於自身專業,本應落實各項保險商品風險管理作業,又保險商品審查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在各類商品簽署人員本於職責負起專業責任,讓保險商品從設計至銷售後的風險控管能夠更為完善。

金管會此次也要求風險管理人員納入商品簽署人員的範圍,以強化商品銷售前與銷售後之相關風險控管。

另考量不保證費率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未來有調整費率之可能,本次修正除要求保險業於招攬時或調費前應向保戶清楚說明費率不保證外,同時為確保保險商品調費基礎的合理性,因此修正為須事前核准,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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