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碳大戶注意 環保署:明年碳盤查、查驗分流辦理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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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今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預計自明年起,排碳大戶辦理碳盤查,改採盤查、查驗分流辦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報台北訊】環保署今(21)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預計自明年起,排碳大戶辦理碳盤查,改採盤查、查驗分流辦理,應在3月底前登錄盤查資料、10月底前上傳第三方查驗結果。

這次修正方向有兩大好處,首先可減少查驗機構因量能不夠而塞車情況,其次也能夠讓環保署盡早掌握企業排碳。環保署表示,預告期將蒐集意見,盼年底前公告、明年上路。

碳盤查是減碳的基本功,環保署已公告第一批、第二批強制碳盤查登錄對象,共約500家排碳或用電大戶,依現行規定,這些企業應在每年8月31日前上傳排放清冊、盤查報告、查驗資料等,未來則採分流辦理。

環保署表示,未來修正辦法後,分別訂定企業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最快年底前上路、明年適用。

修正辦法也規定,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可向環保署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另外也新增規定,應辦理查驗的企業,查驗作業不得連續五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但若能向環保署提出說明並經同意後,可不在此限。

環保署官員解釋,這項新增規定是希望維持查驗機關的獨立性,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查驗作業應定期更換查驗機構,此次修法希望聽聽各界意見。

此外修正辦法也訂定,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盤查或查驗、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以及事業盤查結果與主管機關查核差異達一定比例等狀況,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環保署表示,各界若對修法有相關建言,可在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共同是規範更為完備。

環保署先前已針對碳盤查辦法修正召開說明會,業者主要關注盤查登錄時程展延、廠辦同區碳排能否拆分計算等問題,環保署表示,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後審慎評估,納入修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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