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司法大厦。圖/曾健祐
【本報台中訊】台中陳姓國中生和許姓同學在校內廁所玩耍,陳不顧對方拒絕仍抱他害許摔斷左手,急診開刀住院半年仍造成關節永久損害,連同家長對陳及父母求償297萬多元,陳雖抗辯當時一起玩、許也應負一半責任,但法院不採信,審理後判陳及父母應連帶給付許姓學生55萬多元,可上訴。
許姓學生及家長控訴,因陳姓男同學過失侵權行為,造成許身體傷害,且當天送急診手術後住院6個月,出院也請看護3個月,更造成他左肘關節活動角度剩20度至90度,影響日常生活能力及未來職涯發展,經鑑定工作能力減損達23.07%。
許及父母也主張,他事發時年僅14歲,就因左肘關節受永久損害,治療及復健過程緩慢痛苦,受傷程度影響巨大,恐終身難擺脫恐懼及身心創傷陰影,一共求償精神撫慰金140萬元,連同醫藥、看護及勞動力減損等,向陳及其家長求償297萬7241元。
陳及家長抗辯稱,本件是許、陳在學校廁所內玩耍,造成許受傷之憾事陳深感抱歉,但當時是陳在許同意下一起在廁所玩,所以陳的行為是得到許同意,許選擇和陳一同玩,本要承擔可能發生意外的風險,且陳對玩耍可能造成許骨折無法預料,認為許也應有一半責任。
法院查,許、陳2名學生2020年5月18日在學校3樓廁所玩,不慎造成許左手骨折,有當時少年法庭筆錄、診斷證明可佐,陳也自稱有過失,其父母也無法證明有何監督並未疏懈,或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生損害之情形。
法院也發現,許證稱當時陳說要抱他的時候,自己就已經說不要了、不要跟他玩,陳也自稱抱起對方時許有說不要,可見許已經明確拒絕不要以此方式和陳玩,難認許也有過失。審酌一切情狀後。判陳及其家長應給付許姓學生55萬4924元,其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