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立委林益世十三年前收受爐渣業者六千三百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衍生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構成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裁定,民代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在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若具公務活動性質並與職務密切關連,即屬「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應以貪汙罪論處。
大法庭最新的見解,將影響全國民代,包括立委與縣市議員,未來在處理選民請託案件時,若是收錢辦事、且利用民代身分對公務機關施壓,恐將觸法。
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大法庭也認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承審林益世貪汙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今評議,將依大法庭見解判決,預計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林恐再被認定構成貪汙收賄罪或圖利罪,面臨五年或七年以上重罪。
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集體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座李恆隆賄款,為SOGO經營權案施壓經濟部,二審審理中,也將受大法庭統一見解影響,未來判決引人注目;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收賄款,替違建廠商關說,同樣適用大法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