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農委會二月一日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輔導原住民在原保地的竹林執行伐採作業,不但能領取竹林更新獎勵金,也可從竹材生產獲取利潤,同時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達成經濟與環境雙贏。
林務局表示,位於原民會畫定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區域的竹林所有人,即日起可向竹林所有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竹林更新獎勵,本年度受理至四月底截止。
根據林業統計資料,國產竹材的年產量曾高達三百二十萬支,但至二○一六年開始直線下滑。二○一八年後甚至連續三年出產不到百萬支竹材,導致下游產業無竹可用。其中一項關鍵影響因素,是二○一六年推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竹農擔心一旦疏伐竹林,將無法滿足補償條例中「竹木覆蓋率七成」的條件,導致無法領取補償金,因此無意願疏伐竹林。
林務局表示,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公告禁伐區域竹林,現有《禁伐補償條例》提供補償金,因此只要原保地竹農願意疏伐竹林、生產竹材,就可以申請與補償金同樣額度的「竹林更新獎勵金」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農民不須擔心損失既有收入,更可額外獲得竹林生產販售的收益,達到國土保安的同時也兼顧竹材生產目的,同時還能提供山區工作機會,活絡原鄉山村經濟。
林務局提醒,竹林請領後須間隔三年以上才能再次請領,並以伐採(運)許可證或公所核發竹林更新證明書等伐採事實,作為請領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