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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歲末年終之際,民間企業多已著手規畫明年度的行事曆,勞動部提醒,想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才不會產生爭議。
勞動部表示,考量到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之情形,早在2016年即公告,凡是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以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周彈性工時」規定,於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周期內之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
勞動部說明,以明年春節連假為例,民間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以便形成10天連假,可以透過8周彈性工時之實施。
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周六)除夕與1月22日(周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另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
勞動部強調,政府行政機關明年有多次的調移放假,雇主如欲比照辦理,需與勞工妥為協商溝通。
勞資間如有所爭議,勞工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