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境基本法》規定,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但近年環境爭議升溫,台灣至今仍沒有環保法庭。律師指出,社會對環境要求愈來愈高,過去關注空汙,近年強調減碳,加上許多鐵路及園區開發,一再挑戰人民生存空間,未來相關訴訟可能增多,有成立環保法庭的高度需求。
環境律師、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環保訴訟案件都有高度環境工程專業,涉及空氣、土壤、廢棄物、噪音等各項領域,一般法官通常要輪調,有時連基本的環評程序都似懂非懂,難以應付環保案件,無論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都非常需要整合成專業法庭,計畫性培訓具有環境專業的法官。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指出,可以從法官在職訓練開始,累積一定職能,再指定專人辦理環境案件,雖然法官仍可能無法理解所有的環境專業領域,但至少可以培養一定的敏感度,讓審理過程與判決結果至少不會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