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些被認為愚蠢的法令,其中有不少是關於不雅的行為舉止,譬如阿拉巴馬州規定,鼻屎不可亂彈。而紐約市規定,市民不可用「把拇指放在鼻子,然後擺動四根手指」的方式打招呼。實在有點奇怪,這需要立法來禁止嗎?
路易斯安納州也很怪,規定「在公共場所漱口是違法的」;這種習慣的確不雅,但究竟嚴重到什麼程度,需要用法令規範?亞利桑納州的墓碑市(Tombstone,地名也怪)規定,十八歲以上男女微笑時,露出來的缺牙少於一根是違法的。實在不可思議,不知當初立法是何歷史背景?這項法律還存在嗎?
芝加哥未滿十七歲但有合法許可證,在市政府前裸體抗議是合法的。保護青少年旨是很好,但申請許可證的標準為何?至於印第安那州蓋瑞市規定,吃大蒜後四小時內,不可進入電影院、戲院或搭乘電車,這是人性作法或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