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去年營業貨車發生三千六百九十五件車禍,奪走一百三十五條人命,為加強貨運業行車安全管理,因此針對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並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有肇事責任者,其所屬車輛應裝置具有GPS(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規定。
所謂重大行車事故是指,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超過三人、死傷超過十人,或是傷害超過十五人就算是重大行車事故,並確認有肇事責任者,將強制在該業者所屬車輛,加裝GPS系統及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安裝作業由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通知業者安裝於二個月內完成。
交通部昨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以督促汽車貨運業者善盡管理責任,目標預計在年底前完成修法程序。交通部說,這次修法再新增貨運業,盼能進一步確保駕駛人及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