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教育部正式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於第九條學歷「不予採認」狀況新增數個樣態,如中國大陸學校若未經教育部核定,便在台灣設立分校或分部,在台招生授予的學位將不採認。
教教育部近日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說明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但本次修正後新增,若台灣學生就讀於名冊中核可的大學,但未經註冊入學和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就取得博士學位,即便陸方授予學位,教育部也不予採認。
再者,近年受到疫情影響或便民考量,過去原規定大陸地區學校若以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取得學歷均不採認,但這次教育部也修法放寬,以遠距教學取得的學位可獲採認,但仍設立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一門檻限制,若以函授方式取得的學歷,仍不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