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金管會指出,修正案通過,將可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險,以及透過擴大舉發未投保者及註銷牌照方式,以強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車險,以健全強制車險制度及永續經營。
金管會表示,將盡速洽交通部擬訂施行日期,報行政院定之;另此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所涉後續須配合修正的相關子法,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成本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配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發布。
立法院於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屬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