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並降低產權糾紛,立法院會昨(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辦理更名登記。
宗教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易發生產權糾紛,全台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引發私產訴訟等糾紛,行政院院會1月13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4月18日初審通過,於本月13日經朝野黨團協商初審所保留條文,5月20日經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受贈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審認。
三讀條文明訂,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
三讀條文亦規範,未辦理寺廟登記的寺廟非權利主體、宗教團體,因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不得承受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因未繳納法定稅賦導致未移轉登記在其他自然人名下者,則可辦理限制登記,使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處分不動產,給予宗教團體不動產之相對性保障。
此外,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給予相當期限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三讀條文明定,條例施行期間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