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用新冠藥物才理賠 保險局長:公會還在研議中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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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也傳出壽險公會討論時,部分業者認為要用到新冠3種藥才理賠,引起保戶恐慌。保險局局長施瓊華表示,還在研議中,沒有完全定訂下來說一定要新冠用藥。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防疫險之亂,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今(19)日再次親上火線,於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上回應近期所有爭議,包含富邦產、兆豐產等產險公司重複投保爭議,與民眾做關心的理賠爭議。

施瓊華表示,針對民眾最關心的理賠爭議,有請產險公會就理賠事項與民眾疑義,訂定QA,包含居家照護醫師診斷與用藥、快篩陽性確診等,要訂理賠指引。

有關居家照護需醫療行為或處置用藥,防疫險才理賠住院日額部分,日前也傳出壽險公會討論時,部分業者認為要用到新冠3種藥才理賠,但因確診者多,很少確診者能夠拿到新冠用藥,引起保戶恐慌。

圖/美聯社

施瓊華表示,居家照護醫師診療用藥部分,公會目前沒有最後定論,還在研議中,沒有完全定訂下來說一定要新冠用藥。

施瓊華認為,基本上應該不會對藥物處置去列項,這是對於醫生診治部分太過細項去規範,公會在訂理賠指引只需要大方向、大原則就好,彈性應該要留給各公司,且每一個客戶態樣不同,保留彈性讓公司理賠人員去審酌。

施瓊華也表示,禮拜一指揮中心有放寬居家隔離措施,增加「0+7」,7天自主防疫者就沒有居家隔離,但還是有維持可選擇「3+4」隔離措施,民眾如果選擇「3+4」,因為有隔離處分、有隔離事實,保險公司就應該要理賠。

民眾擔憂太晚賠不到?施瓊華強調,如果已經確診或隔離的保戶,縱使現在沒有拿到隔離文件,因為保險事件發生時,理賠已經成就,只是還沒有拿到居隔單,可以在2年內申請理賠。

圖/美聯社

但隨著保單時效在跑、防疫政策漸漸紓解,防疫政策是根據專業判斷,跟保險契約無關,若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例如:確診)時,就要審視當時理賠條件是否成就,「但若保險事故已發生,已成就的不急於現在就去申請理賠。」

民眾也擔憂新冠從五類降為四類,防疫險恐成為「廢紙」。施瓊華說,保險契約的約定,是這一年內發生保險事件,就依照這事件做理賠,法定傳染病在演進過程中。

像過去SARS到某一程度會稍微趨緩,勢必都會降級,保險公司保的是在保險時效期間發生事故,防疫政策改變,要看每一家保險公司保單約定內容怎麼寫,來決定要不要理賠,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點理賠條件成立,保險公司就是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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