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宗教科:宗教界人士不能以「宗教自由」之名,行詐欺、背信、傷害他人等犯法行為,否則受法律的規範。然目前主管宗教界的法律《監督寺廟條例》是民國十八年制定的,數十年的社會變遷,已經不符時代需要,目前正推動《宗教團體法》,但基於宗教自由,以行政規範為主。
民眾信仰宗教須認清是否為正信,宗教團體本身也應教育信徒,選擇信仰是自由,但對外影響到他人,或影響社會秩序、為反善良風俗,就須受社會法律制裁。其實宗教團體的規範有時比世間法還要嚴格,主管機關算是最後一道防線。民眾信仰宗教,應睜大眼睛,以大智慧選擇。
(記者陳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