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東南水泥拆廠事故,為追查事故原因及涉案人員,檢警通知現場負責人、工安及怪手司機等四人到案說明,警詢問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橋頭地檢署複訊;事後檢方又傳喚包商經理、公司負責人及另某工程行負責人共七人,經漏夜偵訊,認其中四人涉犯《刑法》一九三條罪嫌重大,諭知炯德公司負責人、經理各一百萬元交保,現場負責人三十萬元交保,另某工程行負責人六十萬元交保。
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四人中,分別為炯德營造二十七歲林姓現場負責人、四十歲王姓工安負責人、四十五歲曾姓怪手司機,另有東南水泥廠三十五歲曾姓工安負責人。經調查,倒塌瞬間隸屬炯德的林、王、曾皆在場,東南水泥曾男在辦公室內未目擊事故。
因事故主因與變更工法脫不了關聯,依據職責,林男為當時施工作業主要負責人,不排除與他有關,另怪手司機與工安負責人互相推託,無人坦承疏失。
四人說詞與市府工務局會勘結果相違,警方將四人移送橋頭地檢署訊問,檢方又陸續傳喚炯德李姓公司負責人、翁姓經理,另有一家工程行葉姓負責人到案說明,含警方移送,共七人到案。
經檢方漏夜偵訊,檢方認為炯德李姓負責人、林姓現場負責人、翁姓經理,及某工程行葉姓負責人涉犯《刑法》第一九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分諭知李一百萬元、林三十萬元、翁一百萬元、葉六十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