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親居留陸偶 放寬工作權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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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兩岸通婚愈趨頻繁,但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卻嚴重被限制,陸委會與勞委會商定,以後來台「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只要有未成年子女,就可以在台工作。勞委會官員表示,本案上周已經通過法規會,將報請行政院。

依目前規定,大陸民眾若與台灣人結婚就可申請來台,但是前兩年是持「旅行證」的「團聚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住滿二年或生育子女後進入第二階段的「依親居留期」,為期四年,除非具備配偶年滿六十五歲、重大傷病、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全戶收入不足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所得、法院裁定曾遭遇家暴等七項條件之一,原則上不得工作。之後進入第三階段的「長期居留」,才可自由求職,通常在來台滿九年時才領到身分證,正式進入「定居」階段。

勞委會官員指出,目前依親居留共五萬九千多人,其中符合七項條件之者有二萬七千到三萬人,預計這波開放將再使近九千人獲得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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