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RCA受害工人勝訴,聽判工人興奮吶喊「我們贏了」。圖/潘俊宏
【本報台北訊】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五十二年前來台設廠,卻讓員工喝受汙染的地下水,廠房空氣、工作中所接觸的溶劑有劇毒,上百名員工罹癌、病逝,最高法院四年前判二百六十二人獲賠五億一千萬元確定,另二百四十六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其中二十四人獲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元,最高法院昨天判二十四人部分確定,其餘再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這次發回被視為對被害人有利,傷工目前加總已勝訴五億七千多萬。第一波的求償者被稱為「一軍」,而台北地方法院二○一九年就「二軍」判RCA等四公司應賠償一千一百一十五人共二十三億元,創工傷賠償最高額紀錄,高院下月將宣判,此次最高法院的見解可能對二軍有影響。
本案原告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求償對象包括RCA、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遜、奇異公司(GE)。協會主張RCA桃園、竹北廠生產製程曾使用三氯乙烯等多種化學物質,卻未對員工說明、提供防護措施。首波勝訴後,被告不履行賠償,直到奇異被發現承攬一百五十億的台電工程,被依法強制執行,奇異才拿出錢。
最高法院就更一審判賠部分,認定員工死亡、罹病與RCA的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而奇異等三公司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應同負賠償責任。
更一審未獲賠的二百二十二人,最高法院分為三種狀況,第一種是罹患卵巢癌、子宮肌瘤、高血壓、心律不整等疾病的勞工,第二種是沒有外顯疾病者,第三種是一名過世的婦人被認定生前未合法選定,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受害工人:我們贏了
在第一種狀況,最高法院指雇主對勞工的身體、健康負保護義務,這類訴訟應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協會提出流行病學與相關醫學文獻、研究,可認定長期暴露在這些化學物質與勞工所罹患的特定疾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二百二十二人發回更審的理由,最高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第六八九號與第七八五號解釋理由書,認為身體權、健康權都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最高法院指健康權也包括心理,被害人恐懼罹病,心理層面的健康權已受影響,賠償不應限於「疾病」或有具有治療必要性。
宣判後,RCA員工關懷協會與受害工人在最高法院外高喊「我們贏了」、「永不妥協」等口號。律師團代表林永頌表示,最高法院維持二十四人勝訴判決,另將不利於會員的判決發回更審,用白話講,就是「我們全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