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原先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圖/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原先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原先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
教育部表示,草案參酌教師法,據以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藉以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
教育部指出,為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為達防止違法的效果,此次修法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考量之下,整體檢視調高兩法的罰鍰額度,並將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之規定修正為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以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確實改善。
其中,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其罰鍰額度再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
這次修法也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將2012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教保條例的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草案也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也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的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方式提供。
教育部表示,為避免教保服務機構額外收取收費項目以外的教材、教具或其他物品,草案也增列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路行銷或其他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繳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違者最可處最高30萬元以下的罰鍰,以維護幼兒及家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