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爭論十多年的代理孕母議題,昨天跨出了一大步!衛生署人工生殖委員會昨天首次討論並公布架構完整的「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明示衛生署傾向開放代孕;但代理孕母的費用問題,草案明訂,代孕無償,但可支付營養費及醫療費。
針對代理孕母所衍生出來的問題,「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都有明確規定。
「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有八章,訂出代孕者、委託夫妻的資格,並禁止商業仲介行為介入。內容之詳細,顯示衛生署傾向有限度的開放代理孕母。
條文中,委託夫妻的資格放寬許多,除了先天及後天沒有子宮者之外,還包括了有子宮但難以受孕的女性,以及懷孕會影響身體健康者,例如嚴重心臟病患者,都可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來完成生小孩的心願。
代孕費用方面,為了避免紛爭,「代孕人工生殖法」內文明訂,代孕行為須無償,只能提供營養費及相關醫療費用,禁止商業仲介,初期可由公益團體參與,為雙方提供仲介管道。
草案中強調,代孕行為屬於無償行為,是國內開放代理人工生殖的共識。不過,委託夫妻可以提供代孕者懷孕期間至分娩後六周內的營養費及營養品,並負擔必要的檢查費、醫療費,至於這些費用,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開會討論,訂出一定金額規定。
如果商業仲介,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至一百萬罰金。若代孕者或委託夫妻違反無償精神,也將處二十萬至六十萬罰金;意圖居間介紹受孕者,除了相同罰金之外,還需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規定,委託夫妻或代孕者可以隨時終止代孕契約,但提出終止契約者必須賠償對方,因配合代孕人工生殖所受的損害。另外,代孕者尚未懷孕之前,假如委託夫妻雙方或一方放棄代孕人工生殖,代孕者拒絕繼續為委託夫妻代孕,委託夫妻離婚,委託一妻一方死亡或雙方死亡,醫療機構都可停止繼續進行代孕人工生殖。
一旦代孕者懷孕,而委託夫妻在代孕子女出生之前雙亡,代孕子女仍屬於委託夫妻的養子女,如同遺腹子一般,擁有遺產繼承權,代孕子女並非代孕者所有。
為了考量代孕者的情感,條文中也規定代孕者至少在分娩兩年之內,可以拜訪代孕子女,但拜訪方式、次數及時間長短,都需經過雙方協議;假如拜訪行為妨礙到代孕子女的權益,則委託夫妻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