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起實施,銀行估計,一年內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可能有五萬人左右;聲請法院更生程序不得超過六年、清算則是十年,債務人同時會被「註記」為信用不良。
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債條例,四月十一日上路,司法院已在日前公告施行細則。外界都將焦點集中在金融機構欠款,例如卡債族屆時可能聲請更生,但其實個人破產法,也開放民間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民間互助會的債務糾紛,也可能會有債務人,想藉更生或清算的管道擺脫。
銀行業者表示,當初有二十七萬多人申請進入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平台,有二十二萬多人與銀行達成協商,因此,沒有達成協商還款的五萬多人,可能都會在四月消債條例實施後,陸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為避免債務人在四月後擁入各地地方法院,法條也規定,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前,還是要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根據法條規定,前置協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在九十天內無法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指出,獲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會被長期註記為信用不良。銀行公會規定,若聲請法院清算獲准,聯徵中心的黑名單註記時間是十年,如果是更生的債務人,完成更生清償後,還要被註記五年,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都沒有債信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