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文化部今日表示,經會商財政部討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現有「工藝師」業別名稱調整為「美術工藝家」。圖/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提供
【記者曹麗蕙台北報導】為支持藝術創作,文化部今(23)天表示,經會商財政部討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現有「工藝師」業別名稱調整為「美術工藝家」。視覺藝術工作者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必要費用最高可達62%,更符合藝術創作實務狀況。
文化部表示,現今視覺藝術表現形式多元,作品類型廣泛,更經常有應用各式創作技法、複合媒材等多元創作型態,為能充分涵蓋各不同類型視覺藝術創作者,經向財政部反映意見,將「工藝師」業別調整為「美術工藝家」,可適用於美術工藝創作的藝術工作者。
文化部指出,過往多以30%計算其必要費用的視覺藝術工作者,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美術工藝家」業別按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計算,更符合藝術創作實務狀況及申報需求。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理事長蘇瑤華肯定費用率的調整,「真的是勢在必行」。她表示,藝術創作者現今對社會的參與愈來愈深,費用率確實有調整的必要;但對於藝術創作者被列入「美術工藝家」業別,則認為「這個名稱對於藝術前瞻性的發展無法提供這麼大的未來性。」
蘇瑤華表示,行政院主計處的職業標準分類中,已有一項「視覺藝術創作人員」,她認為不同部會對於職業稱呼上的不一致,恐會造成溝通上不必要的落差,「工藝師是技藝的傳承,是項榮銜;藝術創作是另外一種展現,原來我們覺得最理想的狀況是保留工藝師,新增加藝術創作者項目,或可並列為『工藝師與藝術創作者』,都會比『美術工藝家』更貼切,也是對職業的認同。」
此外,針對《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110年修正公布後,實務界提出如屬藝術家本身出售作品,其報酬得否採分離課稅的相關疑問。
對此,文化部亦洽財政部釐清後說明,如藝術家交易僅為單純作品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未包含提供勞務、授權他人使用等其他工作事項,是可以適用分離課稅的,申請程序同樣由文化藝術事業依個案情形,於辦理展覽或拍賣時依規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