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定讞能否代表清白?大哉問

 |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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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責就是聽訟 並作出公正的審判 教訓當事人的話實非權責範圍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自訴前立委徐國勇譭謗案,日前到法院出庭,承審法官聽完雙方陳述後,竟當庭告訴馬英九,「三審判決定讞後,就能真的代表你是清白的嗎?」

這真是個「大哉問」,如果經過法院三審判決確定,仍然無法還當事人清白,那麼國家設立法院目的何在?承審法官的說法,不啻摑了法院一記耳光,更令人匪夷所思。

法院是超然的機關,法官應本於公正第三者的立場,對兩造的紛爭做到「我心如秤,不能為人低昂」境界,持平的下判斷,讓雙方心悅誠服,當然具有還當事人清白的作用;如果經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後,依然是真相不明,顯示法院的功能喪失殆盡,那麼該徹底檢討的是法院本身,而非提起訴訟的當事人。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準此,提起訴訟乃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法院怎麼可能剝奪?此外,羅馬法諺有:「法官不能因為找不到適當的法條,而拒絕審判。」本案的法官再怎麼不耐煩,也不能拒人於千里之外。

法官的職責,就是心平氣和地聽訟,作出公正的審判,還當事人公道,教訓當事人的話,實非法官權責範圍,何必徒逞一時之快,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

朱劍知(台北市/教師)

要求撤案 逾越法官職分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針對前立委徐國勇、現任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去年九月間召開記者會,指控以市長特別費作為私人用途一事,向法院提出誹謗自訴。

這原本是台灣選舉文化衍生的妨害名譽官司,案情看起來再簡單不過,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只要進行簡單的證據調查及證人詰問,就應該可以判斷孰是孰非。

可是承審法官竟在表達希望自訴與反訴兩造,能撤案以節省司法資源時,迸出「政治污染法院」、「三審無罪定讞,不代表真的清白」等說法,引起輿論譁然,質疑應堅守中立的法官發言是否失當。

或許法官真的是感慨選舉的誹謗案件,幾乎已成為政治人物利用的工具,案件塞爆了法院,也模糊了司法資源有效配置的焦點;但是,法官的發言,帶出了法官執行開庭審理的個人態度,就和某些檢察官在偵查庭不斷以聲押恫嚇證人,或將證詞刻意扭曲、斷章取義製作筆錄,以取得自己想要的結果般引人爭議。

法官的職責就在抽絲剝繭查出真相,怎可動輒用判重刑恫嚇被告?而且有無前科,難道會影響被告日後上訴的權利嗎?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經密集修法後已變成「四不像」,從檢方以緩起訴換取被告直接認罪,以減少麻煩,到法官對被告先入為主,甚至言語暴力或冷嘲熱諷,完全不顧被告原本是要和法官、檢方呈平等的三角訴訟關係,都可看出不但制度雜亂無章,司法人員心態更是出現很大的問題。

筆者認為,既然修法後仍保留公訴與自訴並存,那麼法官在「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原則下,只能依職權去發掘真相。

至於案子是否牽涉政治意圖,或嘲諷自訴人即使三審無罪定讞也不代表清白,都已逾越法官職分,希望所有司法官都能謹言慎行,否則司法永遠難獲得民眾認同與信賴。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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