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原住民立委候選人,被檢舉藉招待選民旅遊賄選,由於選民散居各縣市原鄉,因此苗栗、南投、花蓮的檢察官,竟先後偵辦同一人的案子。
南投地檢署竟用遊覽車從花蓮載了三十一名涉案校長、民代到南投調查;這些涉案人清晨出發,下午才到南投,一路上忐忑不安,為求早點回家,不敢拒絕夜間偵訊,十足地委曲求全。
檢察官辦案有檢察一體原則,比起法官獨立審案,檢察系統內部上令下行,在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可集合眾力、分工合作,不但能節省辦案資源,亦期有效發揮打擊犯罪威力。
簡單講,辦原住民立委候選人疑似賄選的案子,可以透過檢察系統內部協商,單一窗口偵辦;如果涉案人遍布東、西部原鄉,可以囑託詢問,或指揮各地調查員就近偵訊。
南投檢方認為花蓮的三十一名校長、民代有嫌疑,為掌握辦案時效,可把線索提供給已在偵辦同案的花蓮檢方就近傳喚調查;南投的檢察官如果放心不下花蓮檢察官的能力,非要親力親為,至少可由檢察官本人從南投赴花蓮,借地訊問,更能達到奔襲式辦案效果,又能節省物力。可惜南投檢方採取了最易遭物議的手法,派遊覽車從百里之外的花蓮載涉案人到南投接受調查。涉案人有好幾小時聚在車上,若交頭接耳,早已串好了供詞,還能問出什麼名堂呢?
納稅人不反對查辦賄選,但關心人權,同一件賄選案,不同地區的檢察官一傳再傳,各問各的,不只浪費公帑,更難符合國際人權水準。
林松青(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