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的名稱,首見於《禮記‧曲禮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可知周代已有妾的制度,且妻與妾為同時並行的制度。
現實生活中,妻妾之間卻有著不可逾越的界線,《禮記‧內則》以為凡經過行媒下聘的是正妻,未經明媒正娶而私自結合的稱妾:「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鄭玄注:「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妾未接受男家聘禮而嫁,因此身分低下只能服侍丈夫,無從取得平等的對待;也就是妾可以和丈夫同過家庭生活,但不能算作正式配偶。
《說文》解釋:「妾,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也。」可見早期的妾是指那些有罪而能接觸君主、並提供勞動服務的女子。古代的臣妾亦即後世的奴婢,一開始大概是以俘虜混充為妾,後來則以貧賤區別身分,總之妾的身分卑賤,不是被掠奪的女奴,就是被出賣的貧家女子,經常受到社會的歧視侮辱,唯一比奴隸幸運的是她們能夠嫁入豪門,在不平等的婚姻形式下侍奉丈夫。
〈內則〉說:「妻不在,妾御莫敢當夕。」妾的主要職責雖為侍奉丈夫,但當妻子不在的時候,妾非但不能占用妻子侍夜的日子,縱令輪到她服侍,她也不敢前去服侍丈夫。
周代的宗法制度,嫡長眾庶界線分明,嫡妻、正室多是門當戶對的婚配,至少在體制上可與丈夫平起平坐,而妾則多由買賣或私奔而來,不須備禮,所以無法享有與夫「齊身同體」的地位,只能接近丈夫,侍側而已。
《戰國策‧秦策》云:「去貴妻,賣愛妾。」當時父親可以叫兒子賣掉愛妾,卻只能休棄正妻;在男人看來,妻妾雖都是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但萬不得已的話,就只好休掉正妻,賣出愛妾;若從「妾可賣,妻不可賣」這一點看來,則二者身分立判。
妾的身分既近似於奴隸,自然比隨嫡夫人陪嫁而來的「媵」更低劣,故有側室、偏房、副室、如夫人、次妻、下妻等別稱。如前引《禮記‧曲禮下》所說:「國君不名卿,老世婦。」諸侯對上卿及世婦不得直呼其名字,明顯看出妾的身分不如姪、娣。
從周代天子有三夫人九嬪,諸侯有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有一妻一妾看來,納妾仍是上層社會的特權。不過經文當中,庶人納妾也不乏其例,如《孟子》記載齊人有一妻一妾之事,饒有趣味,可見古代連墦間乞者,也可以蓄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