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可組工會 立院完成協商

 |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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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修法 教師不得罷工 放寬工會人數 解除年齡限制 可望完成三讀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工會法」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教師可以組工會,但不得罷工,由於已完成協商,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休會前完成三讀程序。此外,協商共識也放寬組工會人數限制,刪除勞工加入工會的年齡限制、強化工會自主管理及避免勞工因籌組工會受到不當對待。

工會法自立法以來,僅於民國六十四年及八十九年進行小幅修正,近年經濟社會環境已大幅改變。立委朱俊曉表示,本次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是近十年來較為大幅度的修正。

教師工會的會務假部分,朝野協商共識為學校組成的「企業工會」,其理事長、理事或監事於工作期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時,得給予公假,時數由學校與企業工會協商定之,若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能被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同一區域或廠場,年滿二十歲的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的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但朝野協商共識降低組工會人數限制,勞工十人以上連署、發起即可組織工會。勞工加入工會的年齡限制,也刪除「年滿十六」的規定。

另外,為避免加入工會的勞工遭遇不當對待,朝野協商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得因勞工發起、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就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雇主也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也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進入事業單位辦理工會會務。

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者違反上述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認定者,處雇主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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