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經濟部可根據未來三讀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向一般用電戶徵收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在峇里島舉行的全球氣候變遷協議,美國代表因各國壓力被迫接受減碳協議,這意味不論基於環保、政治或道德,以「減碳」減緩地球暖化是趨勢,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大幅修正對「核能發電」的負面看法。
以目前台電的發電結構,有四成集中在製造大量二氧化碳的「燃煤發電」,不論成本或環保都是極大的負擔,特別是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例高居全球前三名,政府有必要「減碳」與「節能」,跟上先進國家的標準,因此,「再生能源條例」對「減碳」環保,及刺激利用再生能源,具有正面意義。
不過,在制定具高尚精神法令時,也需要兼顧現實,最大的問題是,政府有無必要謹守「非核家園」的政策,而讓二氧化碳造成的全球暖化效用,對子孫造成負面影響,在「非核」與「減碳」間必須權衡利害得失。
其次,「再生能源條例」收購再生能源,是以固定價格收購作為鼓勵,卻向一般用電戶徵收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經濟部變相調漲電價,讓少數業者享有特定利益,這有將全民當成提款機之嫌。
此外,若核四不運轉發電,而以目前占發電大宗的火力發電,一年必須增加兩百一十四億元的成本,加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每年約需八十六億元,全民一年必須為了成效不彰的「減碳」,而負擔三百億元。
減碳是必須付出代價,但政府不能以變相徵稅補貼業者,更應該放棄基於意識形態考量的「非核家園」政策,尋求「環保」與「經濟」的平衡點。
鄭軾(新竹市/科技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