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案,對數百萬名勞工的切身權益,表面上是突破性的進展,但修法雖納入明確的裁罰條款,仍必須引用勞資法規定才能開罰,因此新法只能說是「概括規定」,雇主仍可利用空窗期,故意拒絕工會所提出的協商要求。
此外,勞工三法中「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未同步修正,使得勞工權益的保障,仍有不完整的遺憾。
據統計,全台九百九十五個產業工會,僅六十八個簽署「團體協約」,比例不到百分之七,法律所保障勞方的「集體協商權」,實際上是看得到吃不到,超過九成的工會根本是虛有其名,法令殘缺不全,加上擔心要求協商會遭資方以各種手段「秋後算帳」,勞工想要站在平等地位與資方協商,始終是個夢想。
筆者認為,勞資雙方本應是同在一條船上,但商人無祖國是將本求利,一旦台灣的經營環境無法提供足夠的競爭力,資方通常會考慮整廠外移。
此外,就算制定再好的法規,只要資方提出比勞基法優惠的資遣方案,勞工還是只有接受,畢竟連資方都不願意或沒能力留在台灣,弱勢的勞工又能如何?
因此,追根究柢還是因為執政者治國無方,使台灣的產業競爭力愈來愈差,還刻意美化各種財經統計數字,「每周一利多」在台股跌跌不休後變成「每周一驚嚇」,勞工的春天恐怕愈來愈遙遠了。
湯明先(高雄市/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