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債兒強制限定繼承 全面溯往

 |200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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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不設期限,全面溯及既往,超過繼承遺產的負債,可不必償還;不過,上述規定的繼承人若在法律修正施行前規定,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針對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一度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讓銀行大為緊張,認為是「王又曾條款」,經朝野多次協商折衷後,最後通過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繼承人的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不溯及既往。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例如甲生前為乙作保二千萬元,但甲的財產只有二百萬元,甲死亡後乙無力償還債務,甲的子女雖須負擔債務,但僅以繼承的二百萬元為限,其餘則不用償還。

此外,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狀況。相關修法通過後,父債子還問題將可望進一步改善。

對此修法結果,朝野立委均表示「雖不滿意,但勉強接受」,對於整個法定繼承制度,是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例如保證債務成年人的部分,未來可能是「民法繼承編」下一步修法時的重點。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出,此一版本只能打六十一分,原希望連帶保證人債務也能完全追溯,因為銀行公會反彈過大,不得不妥協,未來還要繼續努力。台聯立委郭林勇則呼籲,父母應該多跟自己孩子說明經濟狀況,強化繼承觀念,讓未來發生繼承狀況時知道應該採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至於手足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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