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胡忠信爆料暗指總統千金陳幸妤赴美國是為了洗錢,案件上訴遭到二審駁回,全案無罪確定。
在朝野為了「大中至正」牌匾該不該拆而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這則新聞不但篇幅很小,重要性也不高,應該吸引不了太多人的注意。
但是筆者腦海中浮現的,是陳幸妤前幾個月聽聞胡忠信一審無罪,當著媒體鏡頭大罵法院「只剩藍綠,沒有是非」的畫面,以及日前又發生立委王幸男,為了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批評其所提出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條例草案」是「株連九族」,而揚言控告馬英九「誹謗」,難道國家的司法資源,就只為了處理這些私事嗎?
事實上,不管是誹謗罪或是公然侮辱罪,已經成為許多愛好興訟者,動輒拿來控告他人的工具,不但占用司法資源,許多公然侮辱罪的判決理由,包括認為罵人「共產黨」就算是為侮辱和貶抑原告的社會評價,都讓人覺得啼笑皆非,對於社會法治教育根本沒有任何正面貢獻。
筆者衷心希望立法院改選後,能將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日後欲控告他人誹謗或公然侮辱,請至民事庭處理,將節省下來的司法資源用在偵辦官員貪瀆或重大金融弊案才更有意義。
章秋(高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