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政變案 扁二審敗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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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總統陳水扁「柔性政變」說訴訟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仍判前國民黨主席連戰及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勝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總統將「流產、七日的政變」、「柔性的政變」與「『連宋』亂象」相連結,顯然已侵害連宋兩人名譽。維持一審判決,陳總統須給付連戰和宋楚瑜各新台幣一元,且在三家報紙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本案在台北地院一審時,地院認定總統不具言論自由,但高院則作出不同的看法,認為陳水扁雖為總統但仍具言論自由,不過,應為「合理的限制」,並不因身為總統而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權利,更不能有影射或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高院判決指出,憲法規定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如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譽時,被害人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的有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強調,名譽權的侵害並非與刑法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都構成侵權行為。

判決理由指出,陳水扁當時他的角色為選舉輔選人或中常會的主講人,即非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更非行使公權力職務,而可以享有大於一般國民可享有的言論自由,如有影射及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自當負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則指出,將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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