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十六日二審宣判,案情大逆轉;一審宣判陳菊當選無效,二審改判陳菊當選有效,全案定讞。宣判結果引來藍綠兩陣營的兩極反應,一方感謝司法還其公道,另一方則指控司法不公。在當前朝野對立氣氛緊繃的情況下,司法大逆轉的情形容或有法官的不同見解,但太突兀的逆轉有時也會帶來政局的不安及使司法公信破產之虞。
本案的關鍵在於陳菊陣營於投票日前夕操作「走路工」事件,一審判決認為此舉使黃俊英陣營來不及反應,已造成選舉不公,符合選罷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中「其他非法方法」之要件;但高院認為「其他非法方法」太抽象,而操作走路工並非與強暴、脅迫相類似的行為,所以不構成本條要件。
如果還原立法意旨,選罷法之所以有「其他非法方法」的文字,是因為強暴、脅迫之外,還有其他足以妨害他人競選的行為,二審法官卻認為抽象,應與強暴、脅迫作相類似的解釋,這無異自陷於文字障中。當然,法官有不同的看法,不過,一、二審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決,的確要有令人信服的主張。
過去也常有大逆轉的案例,最有名的當屬蘇建和等三死囚案。此案歷經十六年,一、二審、更一、更二審都判三囚兩個死刑定讞;經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二○○三年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今年六月又改判死罪,十一月最高法院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由於耗時冗長,對被害人和被告都是至大的折磨,讓人質疑司法不但斷不出真相,更斷不出是非。
再如七十八年的黃志成強盜殺人案,他八度被判死刑,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因為只有另兩名被告的供詞,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他涉案。另一件是八十三年的羅讚榮強盜強姦案,一、二審均判十三年重刑,八十七年更一審改判無罪,理由是當初被害人是站在二樓窗戶隔街指認,且其他作案細節亦與羅讚榮的習慣不符。兩案都獲冤獄賠償。
司法逆轉的案件,最主要是要能還原真相,還當事人一個公道,不至於造成冤錯假案。但是牽涉到敏感的政治案件,法院往往顧忌太多,常有政治考量,致使判決往往南轅北轍,讓民眾莫衷一是。過去許多立委在選舉時被告賄選,法院審理直到立委任期結束時都無法定讞,難怪民眾會對司法失去信心。
最近幾年政治上藍綠對立,政治官司增多,司法界稍有不慎就會被貼上標籤。諸如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每次庭訊都引發諸多關注,判決結果更會引發政局動盪。對於外界建議法務部對首長特別費一案會商出共同見解,法務部也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司法獨立的原則固然要堅守,但同樣的案子判決結果南轅北轍,也要給民眾一個說法。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尤其在政治紛爭的時刻,法律更是最重要的仲裁者。因此,司法界在審理每一宗案件都不能等閒視之,因為司法公信是長期累積的成果。類似目前動輒大逆轉的情況愈多,司法的公信就愈損傷,法界不可不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