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法修正 醫院須供助念空間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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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排黑條款範圍 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 才可設私立殯葬設施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為防止黑道介入殯葬服務業,擴大排黑條款範圍,新增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不得出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的草案也規定,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停遺體,供家屬助念或撫慰悲傷,不得拒絕亡者家屬或其委託的殯葬禮儀業,領回遺體。未來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在修正草案施行前,已附設者可繼續使用五年,但不得擴大規模。

有關於「禮儀師」資格,修正草案將其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由勞委會辦理「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核發禮儀師證書。

考量部分寺廟、宮廟、教會附設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有其歷史因素,兩年緩衝期也已於二○○五年七月屆滿,符規定者屬少數,縣市政府都認為執行有困難,此次修法讓已滿十年的設施得繼續使用,損壞者得原地原規模修建。

修正草案也規定,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另為避免販售靈骨塔等業者動輒倒閉,業者應提撥管理費外的百分之二費用,交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

此外,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將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業法交付信託業管理。為保障殯葬消費權益,販售生前契約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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