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不少事業單位仍有值日(夜)制度,但不算工時。明年起,雇主如果要求勞工從事值日(夜)班,一律屬工作時間,若超過正常工時,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給付加班費。如雇主違反規定,可依勞基法開罰兩萬至一百萬元。
部分工廠、公營事業、水電相關事業單位等會要求勞工值班,但值日、夜班的態樣有別於平日工作,所以歷來都未被視為工時。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訂於一九八五年,規範事業單位在工時外安排勞工從事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非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但近年外界一直有檢討聲音。
黃維琛說,考量勞工值日、夜班時段,空間與時間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回歸工時的邏輯。黃維琛說,屆時仍可安排勞工值夜,但假設安排一名勞工值夜,須安排在該天的工時內,逾八小時也要計算延長工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