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說起宋代的「提點刑獄公事」,首先得談到宋代的「路」。
自秦朝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縣兩級制,相當於現在的市縣;同時,王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又在州(郡)縣之上設置一級監察機構,如漢代在郡之上設置「州」,下轄幾個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時則在州(郡)之上設置「道」。
這些監察機構往往演化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相當於現在的省。宋初全國曾分為十道,後改為「路」,但數目有所變化。
從規模上來看,宋代的「路」與明朝的「省」相近,轄有幾個州。但與明清時期在省設置巡撫不同,宋代的「路」始終沒有形成權力獨攬的封疆大吏,而在「路」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顧名思義,這些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
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
提刑官在巡查州縣的監獄時,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數、囚禁時間外,還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在刑獄、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時還監督某些賦稅的徵收,或監督地方倉儲的管理。可以看出來,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檢察長、公安廳長、省高級法院院長、省軍分區司令等多重的身分和職能,而且他們直接對中央負責,在地方上沒有直接的隸屬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