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草案 地下錢莊、催債公司納入管理 債權不得轉讓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可從事放款、保證、票據貼現等業務,年利率對自然人不得超過百分二十、非自然人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並規範催收行為。
依目前法令,除銀行、保險業和當鋪業外,禁止任何公司從事融資放貸業務,但地下錢莊、催債公司等地下融資行業卻十分盛行,為使民眾有更多融資管道,並將地下金融納入管理,行政院參考外國對融資公司的管理經驗,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提供民眾多元管道的資金需求。
草案規定,融資公司將由金管會訂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公司名稱上須註明有「融資」兩個字,且融資公司業務人員須向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登記後才能執行業務。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融資公司資本額不可能太小;以九十五年度情況來看,資本額逾五十億元的融資性交易、租賃業務公司有四十八家。
融資性交易以利率計價者,須以年利率為準,利率上限對自然人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對非自然人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三十;融資公司不得拒絕客戶提前清償本金,而對於自然人的債權,除了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再委託他人催收,也不得再讓與他人。
此外,融資公司或其受雇人進行催收行為時,不得對客戶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違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