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

自琳 |200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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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作聲響,或是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緣無故的啟動警鈴,而使得消費者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成小偷盤查,最令消費者不能接受的是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得「道歉」而已。
現今消費者意識的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只以道歉了事。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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