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縣警察升遷事件鬧得滿城風雨,此事的背後隱藏著中央與地方種種心結與糾葛,從多年來吵不停的地方財政收支畫分問題,到中央與地方健保費用的分攤與治水水權相關爭議等,雙方的火爆對立從未中斷。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頒布省縣自治法實施,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八十八年一月地方制度法接替施行,使地方自治的推動更具法制基礎及實質意義,但是中央與地方人事權、財政權、組織權的爭議,卻有增無減。
中央與地方的爭議最近急遽升高,除了北縣警察人事權外,還有地方自編一綱一本教材及自辦基測的爭議,更嚴重的還有如果總統大選合併公投,中央若決定一階段領票,泛藍執政的十八縣市將自辦兩階段領票等,均顯示中央與地方的糾結日益嚴峻,亟須謀求解決,以利政務的正常運行與推動。於此,我們提出四點呼籲:
一、依法行事。憲法第十章明訂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另有地方自治法;此外分別涉及組織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主要表現在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權、計畫權、財政權以及人事權上。所以法有明文規定者,自當依法行事,政務首長更應身為表率,依法論法,才是民主社會賴以建立的基石。
二、法不外乎情理。衡諸世界各國雖然權限的分際各有不同,但總是適度尊重地方的意旨。以警察人事權而言,雖然依法屬於中央,但是地方首長直接負治安的成敗之責,地方治安的良窳,關乎地方首長的政治生命,與地方民眾息息相關,若地方首長不能過問警察人事,在情理上講不通。所以陳水扁總統擔任台北市長以及游鍚先生擔任宜蘭縣長時,都曾以此觀點與中央強力爭取警察人事權。現代地方自治有所謂的「空間上與社會關係上要素」,也就是誰負責,誰就應該享有權力,以符合情理正義。
三、依制度與程序解決爭端。現行中央與地方分權爭議,在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畫分不夠清楚,以致時生爭議。現在又跑出個妾身不明的「準直轄市」,更是治絲益棼。「準直轄市」究竟應享有何種權利義務,規範並不完備。因此,當雙方產生歧見時,應該循制度與程序解決,不可意氣用事,形成零合僵局。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當中央與直轄市對於權限有爭議時,應該由立法院院會議決,因此中央與北縣警察人事爭議應交由立院仲裁,而非彼此放話對抗。
四、以人民的福祉為最高原則。從最近的爭議可以明顯看出政黨的對立痕跡,政府施政應以人民的福祉為最高原則,豈能以一黨之利益為考量,但政黨爭鬥從未以人民的福祉出發。無論是警察人事權、自辦基測、自辦兩階段領票,都是政黨互鬥下的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立廝殺,實非台灣之福。
中央與地方的問題,靠的是政治智慧與仁民愛物之心,如果只剩下政黨之利與選舉之私,將永遠動盪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