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著作權 首部專法上路

曹麗蕙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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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曹麗蕙台北報導】去年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主持人馬世芳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而引爆爭議,後雖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而落幕,卻也突顯機關對著作權保障觀念仍有不足。文化部昨會同經濟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盼落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創作權益,即日起施行。專法規定,除了特殊例外,機關進行藝文採購,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為落實專法,文化部規畫未來每年辦理一次委託調查。

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期盼文化藝術著作權保障的首部專法,能促使機關及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的著作權約定時,更為尊重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的創作權益。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祕書長謝毅弘雖肯定專法施行,但認為法條應該更為細緻化,對藝文工作者的保障會更好。

其中文化部說明,辦法要求機關及法人進行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成果時,應先評估著作權的利用需求再合理約定,除辦法明訂的例外情形,例如屬機關或法人專用、涉及他人隱私、保密資訊、國家重大政策、保障人民參與及利用的重大考量等,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同時,除了安全或保密資訊、屬國家重大政策參考等,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外,其他皆應以廠商、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者為著作人。

藝創工會:法條應再細緻 

對此,謝毅弘指出,工會是肯定和樂見專法保障藝文工作者的人格權和財產權,但還是有缺點,因為在所謂公共利益考量,或機關有重大用途時,機關還是可以約定要著作人不行使人格權,「這個例外的標準放太寬,只要機關有心,任可事情都可以被列為有公共利益」,他認為,法條應該要再細緻化,對藝文工作者的保障會更好。

此外,辦法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針對長期以來機關的採購契約訂有「乙方(廠商)不得對甲方(機關或法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情形,辦法明訂機關對成果應約定適當的首次公開發表內容及方式、應適當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如果機關不當修改創作內容導致損害創作人名譽時,創作人得以主張機關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的具體保障。

各機關過去常要求創作人「無償」讓與著作財產權或「無償」授權,為了彰顯藝術有價,辦法也規定機關或法人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在讓與著作財產權或授權時,取得合理的對價、報酬或權利金,以使藝文工作者的付出獲得合理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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