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採基金會模式 四大媒體公會:媒體分潤應立法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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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Google、臉書等國際平台數位壟斷議題延燒,繼澳洲、歐盟要求業者分潤給媒體及內容業者後,台灣也開始發酵,由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衛星廣播電視公會(STB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組成的四大媒體公協會,昨日共同發表聲明,要求Google、臉書等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建立產業分潤機制。

四大公會認為,目前媒體資源結構已嚴重失衡,希望媒體分潤積極立法,而非用基金會捐款模式處理,以健全數位匯流產業環境。針對數位平台及媒體分潤機制,建請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Google、臉書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廣泛納入多元關係人,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近日NCC、公平會、文化部等政府單位正透過跨部會協商,研議如何針對Google、臉書數位平台刊登有價值之新聞內容或節目,提供合理之分潤給媒體。有專家學者呼籲,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率,設立所謂優質新聞基金,表示將由獨立委員會審核來分配補助,公會擔心,由於未見相關細節揭露,未來由誰決定、什麼標準、如何分配?且此種作法亦恐陷入內容管制之疑慮。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目前行政院希望先促成平台與媒體業者協商,若要立法修法,就不是單一議題,擔心時程會來不及,先朝協商進行。

NCC表示,國內媒體產業與大型平台如何協調共榮,此議題涉及本會、文化部、公平會,NCC將做廣電媒體產業影響調查,持續跨部會合作,以健全產業環境。

朝野立委 支持立法

朝野立委都支持制定相關法律,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網路平台引述增加平台流量當然應付費,否則不利媒體產業發展。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認為,政府一邊立法,一邊當中間調停者,可利用公平交易法讓雙方上談判桌,協商分潤機制。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江雅綺認為,數位平台利用媒體內容營利而不用付費,合法但不合理,訂定澳洲議價法之類的法律是一種方式,成立優質新聞基金會分配也是一種方法,但後者會產生的爭議是,誰來決定哪些新聞是好的?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不看好協商,他說,如果現行做法沒有違法,業者為何要協商?要讓協商變成義務,還是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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