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案,新增扶植文化藝術創作條款,未來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的交易所得,採有效稅率百分之一點二分離課稅,實施期十年,期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決定,是否展延稅賦優惠年限,並送立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文獎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公布施行,除二○○二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法正名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符合現代藝文風潮,不再局限於獎勵及補助,並擴大捐贈有形文化資產可適用的抵稅範圍。
文化部指出,本次文獎條例是大幅翻修,基於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原則,增訂協助藝文工作者參加勞保、強化職業災害保障、急難協助、制定契約指導原則、勞動資訊宣導及法律諮詢等規定等。
租稅優惠議題上,將藝品交易稅制從從併入綜合所得稅改採分離課稅。文化部解釋,現行做法是以成交價格扣除成本後的所得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所稅,再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稅率課徵,修正後,改為交易所得並得採分離課稅,稅率按成交價格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實質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
房屋、地價稅 優惠或減免
本次修法也新增第十八條,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若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等公共空間作為文化藝術使用,可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出租方式限制,租金、地價稅或房屋稅都可提供適當優惠或減免。
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或減免,並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文化部說,後續將進行相關子法修正,期盼儘速落實各項獎助及保障工作。
文物藝品入關 免繳保證金
此次修法也新增規定,未來海外來台舉辦文物、藝術品展售,主辦單位或拍售業者在文物、藝術品入關時,僅需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不用再如過去要預繳百分之五營業稅保證金,但新制須於實施五年後視執行狀況檢討。
此外擔心後續藝術品交易淪洗錢、漂白、行賄、逃稅管道,或有區塊鏈藝術品衍生問題,昨天立院也透過附帶決議防堵。
附帶決議指出,文化部、財政部等單位之後應參考政院對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納洗錢防制機制,將藝術品交易各類違法態樣也訂辦法規範;也要求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藝術品所得計算標準,建議將書畫家、版畫家比照工藝師,鼓勵藝術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