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站禁止區遭公車門夾傷求償百萬 二審逆轉改判免賠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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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婦人指控楊姓司機在開車門讓乘客上下車時「沒注意到她」,當時她站在後門遭夾傷,向楊和僱傭人台北客運求償166萬9913元。高等法院認為吳婦自身有重大過失,改判台北客運等不用賠。圖/台北客運提供

【本報台北訊】吳姓婦人指控楊姓公車司機在開車門讓乘客上下車時「沒注意到她」,害她夾傷致左側頸、肩挫傷並出現肌腱關節炎,向司機及台北客運求償150萬餘元,新北地院判台北客運和吳應賠償25萬6千餘元;雙方皆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婦有「重大過失」,改判台北客運和司機不用賠。

楊姓司機以駕駛公車為業,2017年8月2日他駕車行經新北市永和路一段時卻發生夾生乘客意外。吳婦以受傷後的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將來勞動力損害等各項共求償150萬9241元。楊姓司機認為,乘客應避免站在車門開啟區域,這起事件吳婦也有過失。

楊姓司機表示,吳婦原本沒有工作,只是幫忙帶小孩,懷疑她是否有「勞動力損害」。一審判台北客運和楊連帶賠償25萬6千餘元後,吳婦上訴時再追加請求36萬7503元。

高等法院民事庭依據吳婦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檢察官偵訊時所述、公車內監視器畫面,確認吳婦上車後向後走,欲坐後車門前第一排位置,公車在靠站停住後始開啓後車門,吳婦為讓乘客下車、疏未注意站在後車門畫有禁止站立處,再以手抓住後車門門把桿子。當後車門開啓時,她的左手、左肩部遭後車門夾傷。

高院認為會發生這起事故,是因為吳婦自己的錯誤閃避、站立的位置不當造成,楊姓司機在公車到站停妥後,才開啟車門,沒有違反規定。

公車司機除須注意行車安全、注意乘客上下車外,如果還要求分分秒秒注意車內乘客情況,甚至要求注意「視線看不到的右後方5公尺後車門」,高院法官認為「顯然是過度苛求」。

因公車上有播報系統,提醒乘客注意事項,車上也有張貼「請緊握扶手」等標語,還將車門區域整個畫設為「禁止站立區」,車門上明顯標示「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高院認為乘客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義務。因吳婦自身重大過失導致自己受傷,高院認為司機和台北客運難以預料會有人站在「禁止站立處」,廢棄原判決,改判司機、台北客運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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