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港府上訴案,香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港府律政司得直(勝訴),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再次在獄中過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港版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去年十二月批准黎智英以千萬港元(約新台幣三千六百一十萬元)保釋,還附有期間需遵守不得離開住所等嚴苛規定。港府律政司不服保釋裁決,提出上訴,香港終審法院去年批出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押在獄中過了元旦。
二月九日香港終審法院首次審理這起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就港府律政司的保釋上訴作出裁決,判詞就港府上訴案,說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排除了本地法例「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開宗明義說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門檻比本地法例要求嚴格得多。
終審法院判詞又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引用了國安法首宗案件、即唐英傑案的法律原則,犯下了錯誤,將國安法與本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酌情理由混為一談,顯然與終審法院的分析相悖,亦沒有理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