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南韓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涉嫌行賄,南韓首爾高等法院十八日重審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未予緩刑,李在鎔遭當庭羈押。
李在鎔涉嫌為順利繼承三星集團,向前南韓總統朴槿惠及親信行賄,二○一七年遭起訴後,一審遭判五年徒刑,二審法院改判二年半徒刑、緩刑四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韓聯社報導,首爾高等法院十八日下午宣判重審結果,認定李在鎔以韓幣八十六點八億元(約新台幣二點二億元)公司資金向朴槿惠及崔順實行賄,以求在三星集團繼承權上獲得協助,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未予緩刑。
南韓檢方在開庭重審時就此案求處九年徒刑,雖較原審求處的十二年徒刑稍減,但仍然大幅高於法院判處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