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判刑13.5個月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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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香港眾志前祕書長黃之鋒因為觸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二日被法庭判處入獄十三個半月;同案被告的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入獄七個月,成員周庭入獄十個月。

去年六月初「反送中」運動爆發,黃之鋒等人於同月二十一日呼籲運動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其後被捕,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同時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則承認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黃之鋒等人已於上月二十三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相關罪名,其後被扣押及等待宣判,法庭下午宣布了以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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