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中秋節快到了,民眾使用禮券情況頻繁,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曾燦燈昨天說,很多百貨公司或商家禮券明文記載使用餘額不得找零,或雖可找零,卻未記載於使用說明,消費者一年被「A」的金額至少上億元。
曾燦燈說,經濟部早在今年四月已公告,流通禮券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他質疑說,若消費者不懂得爭取,豈不是讓業者把消費者的餘額給「A」走了。
立委曾燦燈昨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百貨公司或商家銷售禮券多規定使用餘額不得找零,或雖可找零,卻未記載在使用說明上,經濟部應要求業者,在使用說明上明文規定禮券使用餘額可以找零。
他說,這種情況一定要改善,若商家拒不找零,經濟部商業司應令廠商不得發行禮券,否則每年消費者被A的金額可能高達上億元。
曾燦燈說,他的助理昨天向新光三越訂購禮券,但收到的禮券上蓋的購買日期章卻是今年一月。曾燦燈質疑,變更日期章就是為了規避四月才公告的規定。
對此,消保會表示,將進一步調查。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彭維岳說,希望廠商能發行較小面額的禮券,改善不找零的情況。
消保會消保官張嘉麟表示,找零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小額禮券、代用券代替,或將使用餘額註記在禮券上,供下次消費使用。
至於業者若不提供其他替代方式,也不找零時,消保會組長陳星宏說,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他表示,若企業經營者拒不改善,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