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沒領完找到工作 可再領提早就業獎金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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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就業保險還設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再請領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的50%。圖╱Brooke Cagle

【本報台北訊】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勞動部今天表示,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若沒領完失業給付就受僱工作,並且有3個月以上就業保險年資,就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於又領一筆獎金。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白麗真表示,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除失業給付外,也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若勞工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請領。

白麗真指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至於給付標準,則是依照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給。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勞工阿彬失業後每月請領新台幣2萬元的失業給付,領到第4個月時就找到新工作,而一般勞工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等於阿彬還有2個月沒領完,因此當阿彬再受僱工作並累計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時,就可以再請領相當於1個月失業給付,也就是2萬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白麗真表示,根據統計,近5年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中,約有4成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提醒勞工留意自身權益,記得在符合請領資格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圖╱取自榮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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